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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及解决
作者:许满洋 来源:中国鸣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27 10:29:15
合同纠纷,尽可能避免矛盾激化,最后诉诸费钱、费时又费精力的仲裁和诉讼。(1)监理工程师的调解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情况且具有合同管理能力,建议由他们来调解一些日常的、琐碎的施工合同纠纷。(2)人民调解。律师或专业人士接受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委托,居中公平主持调解,力争使双方达成协议。(3)行政调解。施工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人一般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业务主管部门。而业务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他们能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下,教育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样既满足各方的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能使合同纠纷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解决。

  2.3仲裁

  仲裁是解决重大合同纠纷一种有效办法。仲裁绝对保密,不公开;有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到法院诉讼;就是一方将纠纷提交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仲裁裁决一局终局,可依据纽约公约在世界各地执行;仲裁方式更适合国际工程合同的纠纷,这种办法便于操作,机制良好,公平有效,比冗长的法庭要迅速得多。

  2.4诉讼

  诉讼是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重要的方式之一,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诉讼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只在诉讼国范围内。诉讼解决合同纠纷与仲裁相比程序烦琐,经历时间长,费用高昂,有地域的局限性,对工程实施影响最大。因此,不论从过程,还是结果上看,选择诉讼作为解决施工合同的方案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3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方案的建议

  3.1建议引入争议评审团(DBR)解决合同纠纷

  争议评审团(DBR)的优点主要包括:专家的及时参与,处理方案符合实际;由于争端评审委员会成员定期到现场考察工程情况,他们对争议起因和争议引起的后果了解得更为清楚,无须大量准备文字材料和费尽口舌向仲裁庭或法院解释和陈述;争端评审方式的成本比仲裁和诉讼更便宜;争议评审团(DBR)并不妨碍再进行仲裁或诉讼。

  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相关协会如监理工程师协会,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一套适合我国的可操作性强的比较具体的程序规则。在没有制定出这种程序规则之前,可通过在合同中由合同双方自行规定如何指定争端评审人、争端评审范围、争端评审人作出决断的有效性等应作明确规定。相关协会推荐人选组成专家库,以供采用争议评审团时选择合适人选。

  3.2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立合同争议处理机构

  目前,我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没有设立合同争议处理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或日本的做法,即由合同上诉委员会或纠纷审查会负责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斡旋和调停等,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合同争议处理机构,以及时审理、调解合同纠纷,减少诉讼(仲裁)的数量。

  3.3建立我国的建筑工程仲裁机构

  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建立仲裁机构,或借鉴英国的做法,在类似建筑业协会或工程承包商会等行业协会设立仲裁机构,以利于合同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庆.论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纠纷[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13).

  [2]张锦传.市场化运作下的建筑合同违约及纠纷的处理[J].科技创业月刊,2005,18(7).

  [3]涂石裕.如何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J].广西城镇建设,2009,(2)

  [4]周月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项目经理专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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